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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死亡,近亲属可依法代为行使其劳动仲裁权利

2018-08-24 10:36:21.0

来源: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日期:2013-03-23

  
案例:
      滨海港镇沈某于2004年5月到县内某化工企业做锅炉工,未签订劳动合同,未参加社会保险,2005年9月沈某被诊断为肝癌晚期,2006年2月不幸病逝。该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,拒绝支付医药费、丧葬费等费用,沈某妻子张某遂将该企业诉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,要求该企业依法支付医药费、丧葬费、遗属补助等费用。
[焦点]
      本案的焦点:劳动者死亡,其劳动仲裁权利可否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。
 
案例分析:
     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…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;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;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,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。”可见,职工死亡后,虽然其劳动仲裁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随之消失,不能参加仲裁活动,但其权利可由利害关系人代为行使。
      本案中,职工沈某已死亡,不能主张自己的劳动仲裁权利,但其妻作为利害关系人,可依法代其申诉,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后,责令某化工企业依法支付医药费、丧葬费、遗属补助等费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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